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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应当是共同被告

四川 02-01 22:22  悬赏 0  发布者:法务经济师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在现代劳动社保行政审批诉讼案中,劳动社保厅是行政法人,是被告。但进行劳动、社保待遇审查和人事挡案审查的事业单位是与劳动保障厅共同署名的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行政法人是共同意思表示和共同行政行为人。根据共同意思表示及共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法律常识,省社保局就应当与劳动保障厅成为共同被告。至少在发生劳动社保行政诉讼后,法院应当追加省社保局为共同被告,或者追加社保局为第三人。而不应遗漏社保局这个第三人,或者混淆没有劳动关系的母公司为第三人。社保局是执行劳动社保法规的直接主体,往往是执法犯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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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2 20:20
不可以做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做为第三人的
回复时间: 2014-02-02 21:23
你好,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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