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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不该分得一份补差款

四川-成都 10-07 15:02  悬赏 5  发布者:只求安宁 给我留言  回答:(1)
94年12月甲把未满5年的单位福利房以5.6万卖给了乙,并把房子和当时那种产权证(上面没写41.25%产权,但注明房改优慧购买)和单位与甲签的购房合同(注明甲只有41.25%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5年后可流通)等给了乙。甲和乙签了买卖协议,注明“过户一切税费由乙负责;如甲方单位付此房款,由如甲付给,与乙无关,由乙通知甲付给。”(中介写得不是太通顺和明确。原意是如果甲单位要它那份钱就由甲付给)未写有效期。当时大家说好由中介马上给乙以赈与的形式办过户。甲走后,乙并没有要中介办理而是把手续全拿走了并一直未过户。几年后,甲单位允让职工买另外属单位的产权,即办全产权。此时乙找到甲说合同上那句不清的话意指甲应该再付款买单位的那部分产权白给乙。甲感到很冤,希望乙能给甲一点补差,甲就去享受买全产权的待遇由乙付购买费用并过户。可是乙现在说当初她不知道是半产权,产权证和与甲的买卖协议上也没注明,并咬死不承认当初甲给她的甲与单位签的购房合同,说她买的就是全部,现中介又找不到了。甲无意要回房子,但还是想知道此合同是否有效,甲该不该分一点补差款呀?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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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08 06:57
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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