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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合理吗?

 02-19 14:00  悬赏 30  发布者:雨翔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镇江 回答:(5)
本人于2009年2月1日发生一起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我驾驶小汽车,与我发生相撞的摩托车乘客送医院后当日死亡,摩托车驾驶员送医院几日后也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已下达,以下弄容中A为我本人,B为摩托驾驶员,C为摩托车乘客,责任认定原文内容见下方:
   事故现场位于扬中大道复线与港隆路路口,该路口呈“+”型交叉。港隆路呈东西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机动车道宽16米,中心双实线,双向四车道,无非机动车车道;扬中大道复线呈南北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机动车道宽15.5米,中心双实线,双向四车道,无非机动车车道;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09年2月1日15时35分左右,A持A2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刚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扬中大道复线路口,与沿扬中大道复线B持E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乘客送医院后当日死亡,摩托车驾驶员送医院几日后也死亡(省略导致死亡详情),两车受损。
道路交通事故也证据及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
   A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B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有方道路来车先行,是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等(省略其个证物编号)证据证实.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就是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出路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分析认定:A,B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不负事故责任。


以上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否得当,我承担的责任是不是过大,有没有必要提起复核申请?有理由推翻吗?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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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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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2月19日 14时33分
事故认定不可以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实认定,可以提起复核申请,还可以通过举证,搜集证据在法院诉讼途径推翻.
在本案中最重要的还是证据,在你的描述中,我想问一下,车辆是十字交叉相撞,那是A车撞上B车?还是B车从侧面撞上A车呢?如果是后一种情况,你能搜集到相关的证据,有希望推翻.
这个案件主要是赔偿的金额,从现在看已远远超出交强险的陪偿额度,三则险你保了多少?这些都是很重要的!
最好带齐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帮助,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19 14:02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2-19 14:04
认定得当 和行政机关争执你的获胜几率不大
回复时间: 2009-02-19 14:13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2-19 19:35

  交警的认定恰当,如果你认为交警认定你的责任过重,你可以申请对责任认定进行复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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