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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赔偿问题

上海 10-13 19:53  悬赏 0  发布者:张金宝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合同期限是自2006年4月至1016年3月31日,目前已经服务4年零六个半月。突然接到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两天后不在担任原职务,需要离开。请问,根据劳工法可以所求怎样的赔偿?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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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3 20:00
你可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如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5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0-10-13 20:32
如果是开除,可以劳动仲裁,要求赔偿5+1个月的工资
不是开除,自行协商,要求单位合理解释和安排
回复时间: 2010-10-13 22:18
公司违法解除的话,你有权要求支付两倍赔偿10个月工资。建议先设法取得公司辞退你的证明。
然后委托专业律师维权,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系咨询或预约面谈。
个人资料中的劳动维权专业博客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0-10-13 22:38
经理口头通知不能作为接触劳动合同的依据,最好有书面的证明,另外需要看是否为违法接触,如果是违法接触,你可以获得10个月的工资赔偿。如需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0-10-14 16:54
如果系违法解除,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详细情况可以来电沟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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