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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是2013年6月1号认识的,于2014年1月10号登记结婚

广东-中山 03-12 09:44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和我老婆是2013年6月1号认识的,于2014年1月10号登记结婚,现在因性格不合,大家想协议离婚,我们登记前和登记后,只是过夜关系,没有1起正式生活过,她来我家过夜的频率是1个月两次左右吧,特别是在登记之后,她只来过1次我家过夜,就没有再来过了,这种关系算得上是同居吗?而且不存在我的过错(小3和其他因素过错对她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请问我有权力追讨登记之前,我送她的戒指和礼物吗?我也明白1般物品的赠予,在赠予者自愿的情况下,是带有无偿性的,但是这些物品比较贵重,我有点难以割舍,我能追讨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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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2 09:57
可以要求返还。
回复时间: 2014-03-12 10:09
你的返还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回复时间: 2014-03-12 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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