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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03-14 16:36  悬赏 10  发布者:zhuabi……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淮安 回答:(1)
我在2010年3月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公司规定我们是综合工时制,我们当时也不知道公司没有向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直到去年劳动局来找员工代表谈综合工时制的审批。直到那时才知道公司综合工时制没有审批。劳动法有规定,没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综合工时制是违法的。我觉得在审批前的不定时工作的时间,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是吗?如果是可以追诉公司补偿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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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14日 17时06分
应该看你的工作性质,如果如何不定时工作制,只是没有经过审批的,一般可以不补偿
追问:

我们是在工厂在工厂做变配电值班的,就算是不定时工作制超时也应该付加班费的

回答:

那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试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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