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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讨要工资合法吗

江苏-常州 10-17 21:19  悬赏 0  发布者:994142……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10.09.30辞职的,辞职报告是提前半个月批的,所有劳动合同也以解除,工资已结但未付。十月十二号公司规定发工资,所有在职员工工资已到帐,但公司未给我付工资。我想向劳动部门仲裁。
    仲裁内容如下:1、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是强制性签订,所有员工没有一份;2、公司9月份工资在职员工工资已到帐,而没给我发工资,本人离职手续已齐全;3、我是09.01.20入职09年2月~3月期间公司没帮我交社保,本人9月中旬已提出辞职,公司将十月份公司所交保险费用21%+个人所交9%全额算在个人身上;4、不发工资给我,造成本人误工从常州往返与扬中办理工资事宜,工资加车旅费用加精神补偿共计500元;5、公司违反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勤天数。本人09年1月20号入职,10年9月30日离职,其计星期六加班天数为81天*(基本工资1980/20.92天)=7666元。
    本人所需工资为九月份工资2225+500+7666+1800(三个月保险费用)=12191元。我这样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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