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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村民集资开发荒湖养殖 村委现想无条件收回是否合法(备注:荒湖不属于村委和村集体所有)

湖北-荆州 03-24 19:13  悬赏 25  发布者:tydchi……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

1990年当地经济不景气,农村收入都非常有限,甚至大部分人温饱问题都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再加上年年发大水,农作物不是绝收或是低产,让很多普通百姓无法生存。当时国家

政府就出台政策,谁开发谁受益,于是就由农民自己集资出钱出力,开发荒湖(说明:荒湖不属于村委行政管辖及集体所有)大兴发展养殖,鼓励农民养鱼创收,改变当时生活现况

。当时同村委达成协议,村民开发荒湖由村民受益,每年向村委交纳2000元管理费,如果出现什事由村委帮忙协调,这点开发村民们都同意了,每年一分不少交给村委,而且中途

不断提高管理费用4000,而且村民们也没有异议。
  这些都不是问题,之前所有的管理费都交了,直至2006年,不仅每年交纳1万3的管理费,而且要求村民强行跟村委签订合同,不然村委马上收回鱼池,让我们村民搞养殖不成。

民村被逼无奈,只好签了这个卖身合同,合同大意就是到2018年村委无条件收回鱼池及上面所有的设备,让我们这些靠养鱼为生的农村没有了收入来源,请问村委是否有这个权力

强行收回鱼池?

1。所有的开发资金都是村民90年代借高利息来挖的,村委强行要求民村签订村委无条件收回鱼池,是否存在侵害农民利益,此合同是否合法?

2。村民自已出资开荒湖挖的鱼池,而且不属于村委行政管辖和集体所有,而且开发的时候是国家政府允许合法的,而且给的政策是谁开发谁受益,此鱼池使用权归属权应该是村民

吗?

3。村民应该对鱼池享有怎么样的权益和权利,麻烦您给我们指一条明路,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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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5 09:27
您好!
村委无权收回,属于集体所有。合同无效。
如果村委强行收回,可以起诉侵权,要求确认鱼池的归属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4-03-24 20:54
鱼池使用权归属权归村民,村里无权收回
如果村委强行收,可到法院起诉村委侵权,并要求确认鱼池的使用权归属
追问:

村委强行要求民村签订2018年村委将无条件收回鱼池及所有财产,是否存在侵害农民利益,另外,此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回答:

当然是无效合同

回复时间: 2014-03-26 16:59
建议向政府信访办反映,查清荒湖的所有权人是谁?村委会是否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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