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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

江苏-南京 04-02 13:15  悬赏 30  发布者:daiyi8……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有一套住房,2010年已卖出,现在物业公司把我告到法院,说从2011年开始就没有收到物业费,让我交钱,法官说我卖房后没有和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也让我去找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收物业费,请问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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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02 14:12
既然房屋已经转让给了其他人,物业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转移给了买房的一方,不应当由你来承担物业费。
回复时间: 2014-04-01 11:07
只要正常办理了过户,你没有继续叫物业费的义务了
回复时间: 2014-04-01 11:14
当时可能是没有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应该是由实际的产权人承担缴费义务,你们可以申请追加现在的房主参加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4-01 11:38
您好:
配合物业让现在的产权人缴纳物业费!
回复时间: 2014-04-01 12:37
你好,应当由现在的户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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