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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签订争议

江苏 04-02 21:40  悬赏 0  发布者:xq118w……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居住的小区在业委会成立后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内容业委会以公示的形式(委托物业企业短信提醒业主,而业主并未受到通知,导致出现公示期间没有业主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业委会以此为由认定合同内容业主已经同意,不经业主大会投票就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内容公示而不经过业主投票的方式是否属于业主大会的形式之一?在业主没有收到合同公示提醒的情况下,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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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02 22:44
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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