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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法犯法,法院践踏人权

 02-28 00:15  悬赏 20  发布者:sy024l……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宁 回答:(6)
我的爷爷李锡元,原开原市油毡纸厂厂长,在任职期间为生产经营活动垫付资金加奖金五十四万多元。
  

  一九九六年油毡纸厂破产后,原企业的厂房场地及债权债务由开原市防水材料厂承继。
  

  他在二零零五年向开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原市人民法院以(2005)

 

开民一初字第1762、1763、1764、1765号判决由开原市防水材料厂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共计541.227.00元。
  

  爷爷在判决生效后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开原市法院立案后,爷爷多次亲自和委托亲属去催办,但开原法院工作人员以种种借口不予执行,至今已达三年之久,爷爷仍未得到赔偿金。执行员也觉得过意不去,让爷爷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爷爷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提级执行申请书》,可是,铁岭市中法执行局并未予受理,导致案件悬而未决,申诉人权益无从实现。

  

  爷爷多次到省人大、省法院上访、申诉可是回到当地却得不到任何解决。
  

  爷爷现已八十岁,是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现身患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大脑萎缩等多种疾病,目前因病已卧床不起,为了治病,爷爷把住房卖掉,还欠亲属十九万多元,现已达到没有生活来源的艰难地步,病痛随时威胁着爷爷的生命,目前爷爷连雇请律师的钱都拿不出来,不知在他有生之年是否还能看本应属于他的血汗钱。
  

  开原市人民法院立案三年后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不作为行为,是对庄严法律的一种藐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这种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事件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是在践踏人权,是破坏社会的和谐。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申诉人《提级执行申请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办理,即“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现铁岭市中法对提级执行申请不了了之,既不责令开原法院限期执行,又不决定自己办理,也未指令其他法院办理,这种工作态度也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说严重点,这是执法犯法。
  

  以上反应的问题完全是真实的,如有虚言我可以接受任何处罚。为了维护爷爷的合法权益,我只好向广大网民求助,请求各位网友关注此案,维护法律的尊严,督促受案法院及时执行生效判决,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救爷爷于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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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5647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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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09年02月28日 08时52分
可以向辽宁省高院反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28 08:21
委托律师申诉,可以最大限度维护你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09-02-28 08:57
可以向辽宁省高院反应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138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2-28 10:27
可以到检察机关投诉。
回复时间: 2009-02-28 10:45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这是中国法律的不幸!你继续到上级法院反映,相信有严格执法的法官。请位有责任感的律师吧,也许会好些。
回复时间: 2009-02-28 12:19
以上意见分析很好,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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