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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动迁纠纷
上海-宝山区 04-29 22:44 悬赏 0 发布者:sunkey…… 给我留言 回答:(9)我现在已经成年,有权利要求得到动迁房一半的房产,把名字写在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吗?并且有权利获得当时购房后,剩余的一半安置费吗?并且承担如果将我的名字写进房产证所会产生的契税或者其他税费。因为当时她如果将我的名字写进去,我就不用承担这些费用。
我有当时我和她是共同安置人的动迁协议。
我母亲现在提出“给我40万的一半20万的动迁款,作为当时补偿,仍不愿意将我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更不愿意给我当时剩余的动迁款,并且要求我承担住在目前安置房内的租房费用”。
她表示,当时动迁的是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就是我外公,有权对安置人作出任意形式的安排。哪怕40万我和我母亲的安置费,里面就给我1毛钱,其他39万999.9元都算我母亲的都可以。
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国家民法哪一条对此作出过具体解释。
另外我父亲的公司在当时注册在动迁的宅基地中,貌似在动迁协议中有一份关于公司的部分,赔偿金额是90多万,但是动迁组说,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就是我外公,只需要继续借房子给我父亲的公司使用,不需要支付任何金额也可以,所以赔偿人虽然是我父亲的公司和我外公,但是我外公只给了19万多,也并未对公司进行安置。所以那张合同,我父亲没有签名,是我外公代签的。
而这19万之后也给我母亲10万用来买现在的房子了,但是我母亲不承认用这10万参与购房。我父亲有当时转账10万到她名下的银行存款证明。这可以作为这套房子是我和我父亲,我母亲共同拥有的产权吗。
如果我先和我母亲划分一半房产,如果我母亲继续纠缠不清,再由我父亲和我母亲提起按共同出资划分另一半房产,有几成胜率。
向我外公,就是当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提起公司安置的诉讼,会牵扯到当时的动迁组吗,可以要求其出示当时的动迁协议,和要求合理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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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的,但是动迁就像地下活动,所有政策都不公开,都单独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议,其他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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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我是安置人之一的证明,但是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至今都不公开。
我想把案件拆分了打,先打我和我母亲的部分。
我觉得我和她共同作为安置人划分的房产,理应有一半属于我的。
但是按宅基地动迁的说法,貌似除了私房的使用权人代表以外,其他人都可以任意安置。
当时这种大小产权的关系的法律很模糊,所以我一直没打这个官司,不知道现在是否清晰了一点
当时的动迁都是随意分配金额的,我外公一共拿到800多万的动迁款,其中包括他3个女儿及各一个孩子,他大儿子,和他小儿子的老婆和儿子,我父亲的公司,我外婆的杂货店。
他给他的3个女儿各40万的动迁安置款,而且给我母亲那份安置款协议上貌似没有我的名字,只有我母亲的,说是我未成年所以不写,写在我母亲上。给我父亲的公司19万多。他大儿子脑残,和他住在一起,他孙子和媳妇,160万。其他都他自己拿走了
调取当时具体的安置协议。
我父亲公司当时的安置协议是有的,但是上面没有明确划分产权人和公司的份额。只写了被拆迁人是产权人和公司,赔偿金额是70多万,没有其他内容。
对于复杂案情,律师只能在亲自看到具体材料后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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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官司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我父亲公司部分
我父亲公司在拆迁宅基地有64平米的非居住房面积,这部分的面积赔偿金额,从原本居住房的6000多,飙到12000左右,非居与居住直接的差额是由于公司的关系才有的,这部分理应由我父亲的公司获得。那至少也有30多万,远远不止19万多,其次是经营损失等等。
但是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于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根本不提非居与居住差额部分的归属问题,仅限于“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更恶心的是,其租金标准还参考市场价格。对于承租人等于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上的赔偿义务。
我父亲的动迁安置协议我是有复印件的,上面仅写了我父亲的公司和产权人是被拆迁人,以及赔偿金额,并未明确2者之间的具体赔偿额度。19万多,也是产权人随意给的。所以才会产生动迁组和我父亲谈的时候有23万多,但是产权人最后只给19万多的情况
我的部分
如果剩余的动迁补偿是按照面积计算的,而不考虑人头数,那么我就算属于安置对象,如何安置也是看产权人的意思,如果产权人不予理会,或者作出不合情理的安置,比如给我1块钱,那么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条文保障。所以我母亲现在才敢说,当时的40万动迁安置款是可以没有我的份的。
虽然我有一份当时地块的居住房面积单价评估,根据此评估,正常情况下,剩余的面积是算不到最后的赔偿金额的。但是我也不能阻止开发商愿意用更高的价格去完成收购啊。
还有一点,就是当时确认的宅基地动迁面积,实际有产证的部分只有50%左右,绝大多数是没有产证的违章建筑。但是因为我父亲的关系,拆违办不敢来拆,但是动迁组因为在我父亲公司那里少花了钱,就将违章建筑也算在动迁面积里了,但是没有产证的房屋,何来产权人的说法。凭什么也由产权人来分配金额。
即使以上都行不通,我以当时我是未成年人,补偿分额与我母亲共同计算,这之间貌似也有些情况需要确实。
总而言之,宅基地动迁的实质,就是将其他承租人、同住人的利益集中到一个产权人身上,政府通过盘剥其他承租人、同住人的利益去集中满足一个人的利益,用低成本实现收购。实际上宅基地面积申请是按照宅基地内的人口给予的,所谓的宅基地产权人本质上是所有使用人的代表人的概念,但是我们国家有哪条法律讲过这个问题。还美其名曰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产权人的概念本身就有问题。
这个就是以我的角度分析的该案的复杂性。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每户仅可有处宅基地,这个户就涵盖了这“户”里所有人。宅基地本身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通常无偿取得。从这个思路,你应该会理解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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