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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不予安排岗位,只通知待岗,发待岗工资,我该怎么维权?

 03-03 18:52  悬赏 10  发布者:镟子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湖南 回答:(4)
我于2003年7月1日进入集团公司的其中一个子公司工作,并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06年2月,06年3月,因集团总公司战略整合,我被调整到集团公司的一个部门工作,并和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其实是08年补签的,合同期限从06年3月1日-09年12月31日)。现在集团公司通知我们没有岗位安排给我,要我们从3月1日起待岗,每个月只发600块钱的基本工资,所有的待遇都没有了,且从3月1日起,我可以去上班也可以不去上班,待岗工资一直发到12月。我要求集团公司发书面通知,他们也不发,只口头通知。我坚决不接受这样的安排,但是公司没人理我。下面有如下问题咨询:
1.目前我该怎么办?采取什么办法?因为没有书面通知,只有口头通知,我没有任何证据,
2. 如果我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还可以请求仲裁得到劳动赔偿吗?
3.这个赔偿如何算呢?我们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司龄,津贴等等,然后还有餐补,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但是这些补助都不是算在工资里的,是单独发的,请问这些可以放在赔偿里面吗?
4.赔偿月份怎么算?从2003年7月开始还是从2006年3月开始?
问题比较多,麻烦你了,急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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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3月03日 19时50分
    你可以向仲裁部门主张,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3 20:28
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拒不履行,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3-03 21:26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3-03 23:02
可以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评论者:qw34ertyww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7-23 19:24
你公司单方要求你的待岗,根据劳动合法第35条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容易的变更,你公司必须与你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你可以申请劳动节仲裁,要求撤销你公司的待岗通知书,恢复原工作岗位,补发工资差额。
评论者:qw34ertyww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7-23 19:28
所谓的最佳答案并不具体,
评论者:qw34ertyww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7-23 19:31
你公司单方要求你的待岗,根据劳动合法第35条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容易的变更,你公司必须与你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你可以申请劳动节仲裁,要求撤销你公司的待岗通知书,恢复原工作岗位,补发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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