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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债务追讨及强制执行的问题

 05-18 10:01  悬赏 20  发布者:xjwzy8……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回答:(2)
律师您好,现在我有一件发生在我身上的房屋买卖债务追讨案件,需要向您咨询。案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向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140.79平米。由于我贷款购买这套房仅一年时间,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所以在后来与被告人签订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了如下协议:“房屋购置款共72万元,购房人王某先给付36万元,等房产证办下后支付剩余36万元并过户。”,在被告支付了36万元后,我将钥匙交给被告,被告装修后入住。
  2011年11月,我还清贷款将房产证办下来后,向王某追讨剩余36万元购房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王某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提出以月息2%将剩余36万元购房款作为向我的借款,利息按月支付,半年后还清,并且签订了相关协议。但是王某在支付了4万元利息后就再也不支付,并且不支付剩余购房款。在本人多次追讨剩余购房款以及利息无果的情况下,我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王某,追要剩余36万元购房款以及利息共计46万元。2013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王某出庭,后经当地法院调解,又签订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王某在六个月内分六次将所欠46万元及六个月内产生的利息付清,在全部付清后办理过户。”。
  在法院判决后,王某还是不按调解协议支付欠款,又多次催讨无望后,本人于2013年11月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局局长提出我与被告最好能自己私下解决。但是被告由于欠债太多,已经外逃,在家中仅有妻子孩子,被告妻子态度蛮横,拒不告知我被告联系方式。我与被告无法联系。在我每天去法院执行局请求法院帮助的情况下,执行局才在2014年4月底去被告所购我的房屋中给被告下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被告妻子接收的。被告于第二天给执行局打电话,承诺2天内回来解决此事,但是到现在依然杳无音信。
  我现在主要的问题是:
1、该如何继续追讨债务?
2、被告现在在外欠下千万元债务,且都经法院判决后处于强制执行阶段,肯定无力偿还欠我的钱,我现在能否向法院执行局要求强制被告妻子孩子搬出所购房屋,我将被告之前支付的部分购房款退还被告(房屋现已贬值)?
3、我有意向法院执行局提出“由法院查封该房屋拍卖后扣除被告所欠欠款给原告,剩余部分给被告”是否合法?
4、法院执行局以“不能强制被告妻子孩子搬出所购房屋,也不能拍卖,只能等被告主动回来”为托词,不积极强制执行,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我能否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5、现在的情况简单说就是“房产证是我名字,被告仅交纳一半购房款,被告现在外逃躲债,被告妻子住着房子,法院推脱不积极执行。”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还有什么情况和材料需要了解的,可以联系我,谢谢您了!
问题补充:
如果律师可以帮我解决这个问题,我也可以进行案件委托,并支付律师费.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5月18日 10时22分
你所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房屋买卖,拖欠房款合同纠纷,双方无争议,只是执行环节扯皮,久拖不决。对此,你其实我有法宝,就是房屋所有权其实并没有转移。从而限制了外部债权人对该房屋追索。你可以要求拍卖该房屋支付拖欠你款项,也可以考虑将房屋评估作价收回房屋向他退款。挽回损失。
我的补充: 2014-05-18 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很多借款人片面的把这一条的规定当成了"护身符",并得出以下结论:本着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如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等,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若漫无限制,不仅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善序良俗,也有损害。
我的补充: 2014-05-18 10:25
“一套房不能执行”是一种曲解
我的补充: 2014-05-18 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我的补充: 2014-05-18 10:30
综上分析,应该说你的主张合理合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执行法官说法不能成立,也许中间有故事,但你完全可以坚持要求执行房产。过程会有曲折反复,但相信最终你的合法权益会得到维护。祝你好运。加油。
追问:

李律师您好,您的回答给了我很大的信心,谢谢您了!我还有些疑问,麻烦您帮我回答一下:
1、法院执行局“被告人外逃,如果收回房屋,老婆孩子没房子住,不能拍卖该房屋,也不能将房屋评估作价收回房屋向他退款”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吧?
2、如果法院执行局还是不积极执行,我该怎么办呢?能否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如果申诉我需要什么证据么?
3、我这个案子目前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回答:

你所补充问题还是你上面的疑虑;1、执行局的说法和我给你提供解释有冲突,应以最高法院规定为准;2、如果执行局久拖不决你完全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因为他们上下一盘棋,可以联动;3、已经申请执行,不存在时效障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李律师的回答解决了我的疑问,真的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18 10:09
可以诉讼由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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