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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乡政府藐视土地法?

广东-广州 03-05 11:14  悬赏 20  发布者:赵雨乔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2004年到普宁市NJ镇,DL乡租了100多亩地种果树和养猪场,大力发展农业。当时我就租地事宜已与当地政府协商,但当时乡政府说:所租地块一部分是DL乡一社的,有一部分是已分于村民三十年的土地,在当时乡政府派代表帮我与村民签协议租地,当时就与村民签了十年(每年200/亩)协议租地发展农业,并且一次性交了十年租金。但是,在最近时间,DL乡一社宣布我与村民所租的土地协议无效,DL乡一社还要加收我所租的土地每亩2000元。还将原与我已签有合同的村民的土地重新分给另外的村民。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他们有没有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我当时响应政府号召大力发展农业,同时与乡及村民签定了协议和合同,也交了租金,同时也投入了几百万进行养殖,现在他们说协议及当时所签的合同无效就无效了,这还讲理不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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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3-05 11:37
要看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协议的效力。
回复时间: 2009-03-05 11:18
应当履行原合同。
回复时间: 2009-03-05 12:06
可以跟相关部门交涉,交涉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09-03-05 12:59

 土地承包权人有权利将所承包的土地出租,因此,你的租赁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对方一意孤行,你可以起诉对方违约,并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3-07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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