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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离职补偿

广东-广州 11-08 18:10  悬赏 10  发布者:lzbc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从2002年至今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2002年至2007年公司完全未买社保,工资里未体现任何社保相关的内容。
2008年,公司改变工资制度,工资有所增加。在这之后,因为有离职员工以不买社保的原因告了公司。在这之后,公司改变了工资条的形式,将部份工资单列成社保费用,并且通知,要买社保的可以买,扣除该部份工资;不买的仍以现金发给员工。我当时因为工资水平本来就低,所以要求不买社保,仍领取现金。
2010年开始,公司强制给员工买社保,所有费用从工资中扣除。理由是原来以现金形式将社保费用发放给我们了。到目前为止,买了一年社保。
我想请问:1.国家是从何时规定企业要给员工买社保的。
2.像我们公司这样,在工资条内列出社保这一块,并且发放给员工,但未到社保局购买社保,是否合法?(如果是加了工资也还算了,但是是在原工资基础上单列出一部份算是社保,这其实肯定不合理,但是工资条有我们签字。因此想问一下,从法律上来说是否合法)。
3.现在我合同期满,准备离职,公司也没有挽留。我了解过,自己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我可否以未买社保的原因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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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9 11:24
1  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列发放是违法的,即使你同意,公司仍无法就此免责。

2  违法,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规定,员工同意的签字时无效的,不能免除个公司义务。

3  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保险,不能单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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