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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诉求法院确认不成立还是撤销?

 06-02 07:57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8)
1、 原告(咨询人)于2012年5月份因其亲伯母被告型第三人林某花主张琼X市长X镇 “惠X楼”120.78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属归己有,与原告不关。遂 指使娘家人林X(时任三X市副市长朱某山老婆)以原告(实际“惠X楼”120.78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属归原告己有,)侵犯华侨房屋为理由向该镇政府举报。镇政府在2012年7月31日下午召集公、检、法、司、等单位人员到镇司法所参加联合执法会议,明知琼X市信访局于2012年7月30日已受理转办原告关于查询 “惠X楼”土地使用权档案申请,故意超越职权,单凭一份来源于琼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但没有填证机关签章的林某花名下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于2012年8月3日上午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人员与“惠琼楼” 承租人林X升联手将原告居住在“惠琼楼” 四楼一房间的生活必需品搬运到镇政府存放,致使原告无家可归引发八宗行政诉讼。其中最主要的是本案撤销权诉讼。原告签收被告琼X市政府于2012年8月27日签发给原告的海土环回报[2012 ]97号《关于黄X昌上访信件办事结果的回报》认定“上述土地登记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按其诉权告知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予以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于2013年3月14日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然而,2014年5月22日庭审时原告陈述本案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内容不真实。以2012年8月27日被告签发给原告的海土环回报[2012 ]97号《关于黄X昌上访信件办事结果的回报》及2013年3月29日提供给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转交给原告的《答辩状》及《证据目录》为凭。针对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从证据学角度判断不是法律文书,属无效证据。该证据根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定的要件,依法属不合法证据,当然是无效证据。被告却在2012年8月20日签发海土环资回报[2012] 97号《关于黄X昌上访信件办事结果的回报》及2013年3月29日提供的《行政诉讼答辩书》中针对无填证机关签章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均认定“上述土地登记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于法无据。审判长当庭提问:“本案原告诉求是什么” 原告回答:撤销被诉具体行政为。审判长追问:刚才你不是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怎能撤销?原告回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来不成立,后被海土环资回报[2012] 97号《关于黄X昌上访信件办事结果的回报》及2013年3月29日提供的《行政诉讼答辩书》追认且被告当庭出示一份据说来源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手中的有填证机关签章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且违法应予以撤销。未知原告的上述回答是否正确,原告担心,本案判决会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为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使原告以后向被告索赔无果,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讼连门都找不到而成为冤案。恳请各律师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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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02日 21时48分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在该网站上咨询了很多问题,但是最主要的东西你没有咨询或者问询一下,你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变更,但是一旦开庭了就已经定下,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你在这件事上有可能法院就不在受理,受伤害的还是你自己;
    2、从你以上情况说的较多,虽然没有完全领略你要表达的意思,但是,根据经验(可能判断失误或者错误),你应当是要问,如果诉讼请求错误,法院是驳回还是法院应当确认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那么我觉得法院应当是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因为从你所提供的情况都表明是违法的,那么你为什么会说是“不成立”,不成立就意味着不成立的东西就不存在撤销问题,所以法院有可能会驳回。
    但是,如果政府方面答辩说是合法有效,那么只要你的证据充足,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会下裁判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如果现在该房产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是确认政府行为违法,这样对你更有利,因此根据各种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诉讼请求。
    以上是本律师的简单分析,具体实际情况可能由于水平太低没有领会清楚,只能做以上分析,我还是建议你委托律师为你代理或者提高较为详细的法律帮助。
追问:

刘律师:您好!感谢您及其他7位律师关注本次的咨询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咨询人已经参加了一次庭审针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质证活动,已证明被告举证无能。还参加了一次针对咨询人主张惠X楼土地使用权属为自己所有的听证活动,因法庭调查证实涉外第三人已经死亡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代理权丧失,无权质证而当庭口头告知中止。咨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被告颁发42号土地证行为)既然作出,原告(咨询人)诉求应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咨询的问题是:咨询人是否有权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处查询何时邮寄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到第三人住所?恳请赐教!谢谢!

回答:

你好,本律师认为你有权申请查阅相关法院向第三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邮件寄送单,以及回执,从各方面寻找案件有利的材料,寻找有利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的行为中止,应当等待委托人的继承人追认或重新委托。
并且法律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刘律师指教!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02 08:37
请带齐相关的文件,包括之前处理事件的所有资料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6-02 09:31
直接起诉确认违法  就可以了   不是撤销  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李  合理性
回复时间: 2014-06-02 11:31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6-02 20:37
建议直接找当地律师处理此事。
回复时间: 2014-06-02 20:44
先确认违法,再考虑下一步赔偿的事,
回复时间: 2014-06-03 11:14
您好!
    建议您先起诉确认违法,然后再进一步追索赔偿或者申请撤销。
回复时间: 2014-06-05 08:09
你的情况涉及问题较多,几句话说不明白,建议带齐所有相关材料跟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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