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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定金订单对方可否擅自作废 按照行业潜规则收取仓储费是否合法

江苏-无锡 06-02 22:40  悬赏 20  发布者:金余艳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2年6月27日本人与誉丰地板签订购地板订货单(写明品种数量及单价) 并支付500元定金 订货单中未有合同执行截止日(可否理解为无期限合同) 也未注明需要何时付地板款 更只字未提需要在何种情况下支付仓储费(也没有口头说明) 只注明需要安装前提前15天通知对方 在这近2年中对方曾3次要求本人付部分地板款 因本人房子漏水故而装修计划暂缓 故此未予付款 今年5月22日对方要求我付5000元 否则订单作废 定金不予返还抵充仓储费 我与其理论合同中未有需要支付仓储费的任何说明 对方说是行业潜规则 请问对方是否有权单方撕毁订单 他们这样按照行业潜规则收取仓储费是否合法 谢谢 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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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02 22:48
带上合同到律师事务所去让律师看一下合同。
回复时间: 2014-06-03 07:33
收取仓储费没有依据。
回复时间: 2014-06-03 08:27
收取仓储费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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