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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欺诈行为

重庆 06-04 19:49  悬赏 0  发布者:重头在来 给我留言  回答:(4)
6月1日,我在重庆长虹手机会员中心(其电话是:02389880999)买了部手机,说好的手机款型是才上市的长虹v10大白鲨,但发送过来后,却是另外一种款型,是2012年11月生产的长虹v10天骄。(且,发送的清单也是 说好的款型:长虹v10大白鲨)。打了无数过电话,要求换手机,但不回复,看来,这是一个以欺诈行为为主要目的的公司,是骗子公司。不过,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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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04 20:22
报警。
回复时间: 2014-06-04 21:12
报警  要求退还款项
回复时间: 2014-06-04 21:46
报警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6-04 22:10
可以要求无条件退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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