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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后房产纠纷判决书

 06-21 11:09  悬赏 80  发布者:laiyou……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怀柔区 回答:(34)
审理查明:男女双方,08年结婚,婚后以女方一人名字公积金按揭购房;双方育有一孩,抚养权归男方。10年双方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来该房所有权、使用权归男方”。12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今后该房所有权归孩子一人,男、女双方有永久使用权;房证下来,女方需帮助过户男方”。
本院认为:男方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女方过户,本院支持,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是二人离婚后所签,其性质并非离婚协议,该补充协议不影响原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女方主张补充协议是双方合意否定、变更原协议,本院不支持。
判决:10日内女方将房屋过户给男方。

疑问:裁判理由是否合理?
1.新《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不影响旧《离婚协议》效力和履行。
2.公积金按揭变更并未看见银行同意材料,房本和按揭都是女方一个人办理;男方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未曾缴纳公积金,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变更。
3.《补充协议》中“孩子所有权,女方使用权”被回避。
4.《 补充协议》中“房证下来,女方需帮助过户男方”,未表示女方有所有权,约定不明。
问题补充:
已经取得房本,房本上标明“已抵押”,女方一人名字,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法院认定是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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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20日 23时32分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该裁判不合理。虽然离婚协议书是经过备案登记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也应当属于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后一个补充协议应当是对前离婚协议的补充和变更,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2、公积金贷款购房,在实际操作当中银行还是认定还贷方为女方,不能更改还贷方的姓名,这明显对女方的银行征信有很大影响,不利于女方,如果男方一次性能够将贷款还上,这样的问题就不存在,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男方的收入不稳定,因此,对银行和女方更为不利;
    3、对于孩子的所有权,这属于赠与,是你们夫妻俩将自己的权利赠与孩子,但是对方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可以反悔的,因此,这一点上可以说男方撤销赠与。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房本是否已经下来,如果没有下来,该判决等于空谈,无法过户,也无法变更登记到孩子名下;当然变更到孩子名下还需要赠与公证,这些都是可以辩论的焦点;
    补充协议当中有“房证下来,女方需帮助过户男方”,已经表明女方放弃所有权,过户给男方,那么就由男方享有所有权,因此,并不能说明约定不明。
    从以上分析,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上诉期限内上诉,从你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来看,都存在瑕疵,所以即使上诉也不一定能够赢了该上诉。
    我记得你以前好像咨询过该问题,不知哪位律师为你提供有利的咨询,现在你可以采用的只是补充协议,再有就是贷款征信问题,因此,建议与法官多沟通一下,这样才能有利于你的权益保护。
追问:

谢谢刘律师,解析很详细。已经取得房本,房本上标明“已抵押”。

回答:

如果这样的话,还是必须在补充协议上做文章,找出突破口,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理由,让上级人民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建议还是聘请律师为你维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刘律师答复非常详细,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0 21:11
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0 21:14
对一审不服,可以上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6-20 21:16
不服的话是可以上诉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196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6-20 21:18
合法,虽然,不认可这个理由,更合适的理由是,给孩子是属于赠与,未公证的,未过户前,赠与人有权反悔,一旦反悔就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
我的补充: 2014-06-20 21:22
更正:
1、支持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不认可这个理由,更合适的理由是,给孩子是属于赠与,未公证的,未过户前,赠与人有权反悔,一旦反悔就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
2、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是以女方名义按揭,考虑到还款不及时会影响女方征信,宜判归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由女方支付男方相应折价款。
综上,建议女方上诉,要求将房判归女方。
追问:

谢谢陈律师,建议很好。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6-20 21:30
您好,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0 21:46
建议你具体可以考虑及时上诉,提供你的观点和理由,
回复时间: 2014-06-20 21:52
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上诉的.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05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6-20 22:23
你好:不服一审判决,在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6-21 00:49
最好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综合来分析,找出突破性口为佳。如果法院仅认定上述事实,对女方不利。
回复时间: 2014-06-21 07:56
判决确有不当之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请求改判。
回复时间: 2014-06-21 10:17
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6-21 10:52
你好,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1 11:15
对一审不服,可以上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6-21 11:18
在法定期内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1 11:50
《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也有效的,女方可以按此主张权利的
我的补充: 2014-06-21 11:51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4-06-21 12:59
可以上诉,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可致电
回复时间: 2014-06-21 13:30
1、判决正确合法、合理,但是理由不正确,充分;2、裁判理由应该是;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应该协助过户,因为房产属于男方,如果男方自愿赠与给孩子,应该签订赠与协议书,而不是和女方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
回复时间: 2014-06-21 13:30
建议找律师  具体看材料 商议对策  直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1 13:39
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离婚并对房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4-06-21 16:12
建议带齐资料面谈咨询,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申诉
回复时间: 2014-06-21 16:55
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1 20:17
对财产处分的部分应当按离婚后签署的协议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6-22 05:21
第一,有一点疑问,补充协议为什么也约定过户男方?
第二,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并非离婚协议没错。
第三,补充协议可以视为双方对于房产的重新处分,应当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四,法院直接判决公积金贷款由男方还没有征得公积金贷款机关同意是错误的。
第五,认定共同财产本身没错。
建议上诉。
追问:

杨律师研究得非常细致,言简意赅,条理非常清楚。
我在法院上呈递的这份《补充协议》是男方手写的。
其它有利证据不是被男方偷走就是毁灭。
男方当时单独写了一份《房产归孩子》的约定,这里面没有约定过户给男方。我也手写了一份《补充协议》给对方,也没有过户给男方的内容。
后来这份《房产归孩子》的约定被男方偷走,我向法院提供了录音和视频监控证明男方偷协议这事,我给男方手写的那份《补充协议》,男方也藏匿了。
法院在判决书中更没提及这事。

双方都同意房子所有权归孩子,只是在实施方式上,男方单方面希望先过户到他名下,待孩子大了再过户给孩子,男方在法庭上的笔录也是这么写的。
虽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过户男方,但未约定男方有所有权。
我目前希望确权给孩子,和我的使用权。判决书里没有这两项,这对孩子和对我都非常不利。
法院这算是“事实认识不清”?我上诉有意义大吗?还是单独用《补充协议》起诉确权?
感谢杨律师。

回答:

首先要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2 07:34
约定大于法定,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2 11:33
答:是单独所有,不是共同财产。特别提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回复时间: 2014-06-22 14:37
1要以新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为准的
2这是可以办理的
3这是要有依据的
4这是说明男方享有所有权的
回复时间: 2014-06-23 11:44
首先,离婚协议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以离婚为前提的。原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原离婚协议办理。没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6-25 09:57
补充协议对不动产处置未办理过户手续,按原协议已经将房产约定归男方,男方对补充协议的赠与行为反悔,补充协议无法再执行。所以回到了原协议上执行。对你不利结果可想而知。
我的补充: 2014-06-25 09:59
法院判解结果正确,理由不成立。
回复时间: 2014-06-25 12:29
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5 12:45
判决有理。不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6-25 14:17
1是符全法律规定的,所以有关补充协议只是你们双方自愿达成的,还应以离婚协议为准。
回复时间: 2014-06-27 12:02
这个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问题的,但是这样判决还是有点不合理,离婚后的协议书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上诉的。建议电话咨询周炜律师或者到周炜律师办公室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8-06 14:31
您好,该裁判理由不合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是以女方名义按揭,还款是女方,不可以随意更改休息,更改后还款不及时会影响女方的征信,法院应判归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男方可以作假补偿。房子如赠与给孩子,未公证的,未过户前,赠与人有权反悔,一旦反悔就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上诉期限内上诉,要求将房判归女方。
评论者:wangsisi2018 给我留言
时间:2018-10-20 17:25
法院判决合理,离婚补充协议写的很清楚归男方,民政局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所以房子归男方不能被后面的补充协议推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后面补充协议约定房产归小孩,是离婚以后男方对自己个人财产赠与给小孩的。所以法院判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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