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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

江苏-无锡 11-15 23:54  悬赏 10  发布者:ivL2363 回答:(1)
本人是原告,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经双方商定,被告为了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和加快保险理赔进程,写下欠条金额为12000元。过后归还给本人6700元,其余至今没有归还给本人。起诉后,法官认为要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以及汽车是公司的,被告是公司而不是个人。而我原告则认为,欠条是被告写的,再说欠条上也没有盖公司章,所以说本人原告起诉书上的被告主体明确,是属于民事类的债权债务案,而不属于交通事故案。最后请法律网的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或者说指正一下。谢谢 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好,并且把款汇给被告了.被告人也是驾驶员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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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1-16 09:10
你好,最好按法院的要求追加,这样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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