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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用工转直接用工是否有经济补偿

江苏-南通 06-27 09:58  悬赏 25  发布者:huangd……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例:
王某于2014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王某称:其于2012年4月1日与某派遣公司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王某派遣至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2月1日,王某与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2014年1月31日,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王某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了1个月的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其已在该机械加工公司连续工作了2年,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故请求公司支付尚余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某机械加工公司称;2013年2月1日之前王某系该派遣公司的员工。2013年2月1日王某系向该公司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后,本公司在录用了王某。王某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公司已依法支付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王某在2013年2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即便有,也应当向派遣公司提出,且已超过1年的仲裁的时效。故不同意王某的请求 
问题:
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设置。劳务派遣用工下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相分离,也因此,在本案中,王某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在同一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了近2年,但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是某派遣公司建立,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是与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立,这体现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过程。根据相关规定,在劳务派遣争议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本案中,某机械加工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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