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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邮件形式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我公司为提供外包的外资企业

北京 07-05 07:12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以邮件形式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我公司为提供外包的外资企业,我和另1同事负责为1甲方公司提供服务,现那同事已离职,我也提出离职,公司要求我至少45天后才能走,这期间进行交接,但我若不同意30天后能走么?合法么?公司以我走后会造成丢失甲方公司的单子为由,并说30天无法完成顺利交接,强制最少要45天交接。这1做法合法么,我若交接30天后离开,合法么?或有什么法律责任么?我并未签过其他的附加劳动合同,竞业协议,培训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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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5 09:00
你好,提前三十天辞职就可以.
回复时间: 2014-07-05 09:15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应该属于最长期限,不能要求员工超过此期限。其次,提前30天通知,并不是等待交接后过30天可以离开,而是指您提出离职,单位核准并办理交接最长30天,超过30天,员工可以直接离职。
回复时间: 2014-07-05 09:25
提前三十天提交书面申请辞职
回复时间: 2014-07-05 09:29
你好,提前三十天辞职就可以。如有不解,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7-05 10:55
可以提前三十天申请辞职
回复时间: 2014-08-04 13:24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应该属于最长期限,不能要求员工超过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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