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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与收购方签的土地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东城区 07-06 15:34  悬赏 20  发布者:土地陈先生 给我留言  回答:(13)
在土地买卖中,收购方与居间人个人名义签订的居间合同书:在卖方与买方交易成功后,居间人取得与收购方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居间服务费。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有收购方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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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6 15:38
这是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追问:

有收购方公司的合同章和他们企业法人签字啊

回复时间: 2014-07-06 15:39
居间合同的特点: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追问:

其实我的问题只是想知道这样签订的合同有效还是没效而已

回答:

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追问:

谢谢!我知道了

回复时间: 2014-07-06 15:42
你好,应该是有效的,如果居间方个人有缔约过失责任,导致后来合同不生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06 15:56
整个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一般可以
回复时间: 2014-07-06 15:59
合同有效。
回复时间: 2014-07-06 16:06
你好,整个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一般可以。如有不解,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7-06 16:30
你好,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4-07-06 17:20
你好,是有效的。但如果居间方个人有缔约过失责任,导致后来合同不生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4-07-06 18:54
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4-07-06 19:56
土地转让,是否涉及到招投标??
如果涉及的话,居间合同的效力很可能有问题。如果不涉及招投标,居间合同就是有效的,居间方有权获得居间报酬。
回复时间: 2014-07-06 22:35
有效。
回复时间: 2014-07-06 23:25
你好,应该是有效的,如果居间方个人有缔约过失责任,导致后来合同不生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07 10:03
你好,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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