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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教一个诉讼时效问题

 03-14 20:09  悬赏 20  发布者:907518……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南充 回答:(6)
在九十年代一借款户先后在我单位借款五万余元(信用贷款)后由于贷款的总金额较大不符合信用贷款的规定,当时的办事员便要求借款人用其土地使用证做抵押(但手续不合规) 之后借款户举家外出打工,一直不能取得联系,2008年该户回来向我单位所要其土地使用证,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由将我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在判决我单位败诉,并归还该户土地使用证(判决书中认定了借款事实) 后我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我单位贷款,法院以超诉讼时效为由 不受理, 请问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在法院认定借款事实之后重新计算?或者有什么其他办法收回该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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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3月14日 21时00分
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是不对的,但是,即使法院受理也会以超过时效为由判决你单位败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各位老师!我想请问现在还有什么办法保全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14 20:43
当时如果反诉就好了。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274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3-14 20:43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09-03-14 21:00
不可以。
回复时间: 2009-03-14 21:44
不管受理与否,实质上没有意义。
回复时间: 2009-03-15 08:16
法院应当进行受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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