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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为
江苏-镇江 11-24 11:30 悬赏 10 发布者:sqT8100 回答:(1) 行政诉讼行为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请问.房屋登记时手续是冒名顶替死了的人签名.除了死人和买房人就是房产局登记.没有任何人在手续上有关系.操纵的人是幽灵.和什么人去解决民事争议啊?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撤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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