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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使用期限的问题
07-29 18:43 悬赏 5 发布者:求知者201……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2)
今年五月份和家人在北郊看房子,是现房,觉得都挺好,我们问售楼人员,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他告诉我们是2008年拿的地,70年产权,就到2078年,因为是现房,好多户已经入住了,售楼部没有放置国有土地使用证,售楼人员说放公司了,我们也没有再问,后来签合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这一栏是空着呢,我们当时也有疑问就问他们,说这不应该事前写好使用年限的吗,他们说等合同签完了要拿回去再写,等拿到合同时国有土地使用年限竟然是从2002年到2072年,我就问售楼部,他们说这个不影响,国家物权法出台了,还说这个他们之前也不知道,是后来知道的,我们找售楼部的,他们说让我们把合同拿过去,给改一下,改成2006年,这算不算欺诈消费者啊?我们怎么能维护我们的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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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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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7月29日 19时47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
看房说是2008年拿的地,签合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期限空着没写,当时还问他们说要等合同签好以后拿回去开发商再写,合同下来就变成了2002年至2072年,我们问其原因,他们又让我们把合同拿回去改成2006年的,康律师这算欺诈消费者吧?
回答:
算消费欺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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