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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浙江-宁波 08-09 20:28  悬赏 0  发布者:陈王奇 给我留言  回答:(5)
2014年7月29日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判我全责,无人伤。保险公司定完车损,各自维修。8月8日对方车辆维修完毕,可以使用。对方才向我提出赔偿其这几天因不能使用汽车而需向别人借车才能工作的费用1000多元。我想问这钱我应该出吗?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赔偿?如果要陪,对方要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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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0 05:09
合理交通费可以主张,不合理的,可以拒绝。
回复时间: 2014-08-09 20:34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回复时间: 2014-08-09 20:45
不需要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8-09 23:00
什么样的损失,什么样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4-08-11 09:10
要看证据情况。如果证据充足,一般情况下是要赔的,保险公司赔不赔,的看你买的保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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