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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得到劳动补偿吗?

 11-27 20:44  悬赏 20  发布者:zxmkkk……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宝鸡 回答:(3)
我与原公司签订了9年劳动合同,今年年底到期,公司于11月份给我发了一份告知书,通知我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口头通知我,由于用工制度改革,明年公司继续聘用我,但不是同公司直接签订合同,而是选择一家中介公司,与公司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我要求得到劳动补偿,公司方面答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我是不应该得到补偿的。请教律师:公司这样做合法么?我应该得到劳动补偿吗?还有一个情况,我原来签合同的公司,今年11月份已经注销,现在的公司是原公司的继承者。急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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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1月27日 21时20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这样做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纯粹是在忽悠你,你别上当;
 3,你依法应该得到补偿,这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的非常好,非常正确,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7 21:13
公司很明显不合法,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0-11-27 23:04
公司很不合法,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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