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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咨询

上海-浦东新区 03-19 10:21  悬赏 15  发布者:houenj……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和公司是在去年七月分签的合同,内容大意是:1、每月26工作日,每周单休,星期日为休息天;2、乙方须交付保证金2000人民币,用于借工具,带合同期满,归还工夹具后一次归还;3、诶月基本工资1800,岗位津贴200元/月(岗位紧贴含四个周六日薪,但加班费按22天算);4、在合同期内乙方离职须经甲方同意(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扣除当月工资。 
我想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由于我的合同到今年7月分才能到期,前几天公司突然要求修改合同,也没有提前通知员工。在新的合同内取消了押金的条款,但是已经收取的押金却不归还给我们,说是等我们辞职以后再给。为此,我们不签合同,公司就说要么我们签字要么我们走人,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公司要求我辞职,我是这样写的:由于公司方要求变更合同,而旧合同与新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故根据公司的要求,将此辞职报告上交。 请问这样写合适吗?这张辞职我已经交给他们了,那么我还能拿到经济补偿吗?由于合同中只说基本工资和紧贴,那么我可以向公司方要周六的加班费吗?

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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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19 11:13
原先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原先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你不同意签订新的合同有理由,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要求补足加班工资。
回复时间: 2009-03-19 16:06
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加班工资,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你写得辞职报告对你有些不利;你还可以要求公司返还押金,并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扣押押金的行为。如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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