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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商业秘密吗?

广东 09-12 18:26  悬赏 0  发布者:Allan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们,你们好:
我是一名打工仔,今年21岁.我于5月份到广州某公司上班.期间有几次闹得不是很开心.这两天遇到大麻烦了,希望找您咨询一下.
 
请问一下,事先公司居然利用别的软件,偷看了我QQ上的聊天记录.
今天我刚辞职,公司却要求提交QQ\MSN等即时聊天工具的密码.说我查什么聊天记录.还是什么商业机密之类的.
还恐吓我说,已经打电话给腾讯说查以前的聊天记录(这个私人能查到吗?).还宴请某个领导问什么商业秘密的处罚条例,说要坐三年以上的牢等等.可是我从工作到现在啥也没说过.
只是把设计出来的图片(如画册之类的东西)发给朋友看而已和搞设计的朋友交流一下怎么干活.设计出来的东西(公司事先都没说明这件不能让别人看的).不拿出去看别人看,(当然包括客户或非客户),难道放在公司的抽屉里锁住吗?至今我并非造成公司严重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搞得我一整天都很害怕.到底是不是真的啊?

 
这个可以算是商业秘密吗? 
能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罪啊?
会不会因此而坐牢啊? 
有没什么补救措施? 
商业秘密是指哪一些啊?
 
我现在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能不能抽空回复一下我的信啊.
 
 
Allan
08-9-12日
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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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12 19:00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回复时间: 2008-09-12 21:22
公司没有权利知道你们的聊天工具密码
回复时间: 2008-09-13 11:40
如果你们之间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就谈不上有保密的义务。如您还需进一步的详细咨询,欢迎联系15915859166,QQ: 435091713,广州熊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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