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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

河北-石家庄 08-15 22:01  悬赏 0  发布者:147303…… 给我留言  回答:(1)
1、贾某(丧偶)与陈某(丧偶)属老年婚姻(1993年再婚)婚前双方子女都已结婚。(男方一子一女,女方2个女儿)
  2、男方贾某与陈某再婚前有房屋一座系贾某与其子和前妻共同建造并且与其子共同居住,土地证和房产证均以贾某的名字办理。
  3、男方贾某于2004年通过公证处以遗嘱公证的方式将房屋继承权给予其子。
(遗嘱内容:我立遗嘱如下,以处理我的财产。一、我死后将坐落在某处房屋一座XX平米,遗留给我的儿子XX。)
  4、2009年1月贾某病逝,2009年9月该房屋拆迁,安置房三套。
  请问该房产是否涉及除遗嘱继承以外的继承?
  公证处公证是否有效?
  如涉及其他继承那法院将如何判决? 法院将对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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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5 23:04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最好面谈律师,予以全面分析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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