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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的承租人变更问题

北京-朝阳区 08-24 23:39  悬赏 20  发布者:aa0032…… 给我留言  回答:(14)
各位律师专家大家好,我想说一下我现在的情况:我父亲去年去世,原单位在82年分给他一套公房,此类房屋于2001年开始出售,但因为那时我父亲基本已经迟钝,无法办理手续,就一直拖着没有购买。我和妻子及儿子一直和老人住在这里,户口本上也一直是我们四个人(儿子11年自己已经申请了两限房搬出去,但是户口还在这里),我的三个哥哥以及嫂子也都同意我继承这套房子并同意签字。现在问题来了,我去将上面的事情向原来父亲单位管这个事儿的人说明并表示要办理继承及购买此房子的意向试,那位管理人员竟然说要攒一批一起办,问题我要等到什么时候呀,我怕他会不会是想拖着不办或者有什么别的目的(其实要是要点好处费我都认了,就怕有别的原因)。我现在想说的事,原单位应该不会想把房子收回去吧?这个是我最担心的。有没有人愿意给我们跑跑这件事呢,我觉得请个律师的话那个办事员应该就不敢敷衍着不给办了,我们在和平里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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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25 07:35
积极和主管部门沟通
回复时间: 2014-08-25 00:47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4-08-25 05:48
法律不能强制的
回复时间: 2014-08-25 06:39
根据单位的福利购房制度确定。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4-08-25 07:12
变更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的
回复时间: 2014-08-25 07:59
你好,法律不可以强制
回复时间: 2014-08-25 07:59
可以先进行承租人变更,将承租人变更为你。
回复时间: 2014-08-25 08:03
一般不会的.
回复时间: 2014-08-25 08:48
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
回复时间: 2014-08-25 09:07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回复时间: 2014-08-25 10:13
你好,建议与产权单位协商处理,或者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4-08-25 10:15
你好,变更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的。
回复时间: 2014-08-25 10:48
你好,需要经过产权单位同意。可以委托律师代办。
回复时间: 2014-08-25 14:23
公房产权归单位或者是房管所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不能继承分割。承租人去世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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