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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论

河北-廊坊 09-07 09:33  悬赏 0  发布者:廖蓉生 给我留言  回答:(1)
是申诉错了,还是判决错了?
有这样的案件: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队作出这样的认定:“(甲汽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负主要责任;(乙摩托货车)超过机动车核载人数载人,负次要责任;••••••”认定书还表示:不服可向法院诉讼••••••
引发双方互诉。大致情形如下:
(甲)方诉(乙)方;认为乙方“负次要责任”向乙方索赔车损的40%。
(乙)方诉(甲)方;认为,事实表明:甲方的车,在前方会车时超车,左向逆向行驶,两车相撞的因果关系分明,说明甲方是肇事方。依法应负全责。故向甲方索赔车损的全部,并索赔甲方不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引发的销货零售营业损失等。
一审法院引用“交通法”第76条,及“侵权法”判决:甲方赔乙方车损的70%:461元;乙方赔甲方车损的30%:5811.5元。
对一审判决,乙方不服。认为:认定书说的事实与主张是矛盾的;说“因果关系的法律已经作废”是谬论。让受害车赔偿肇事车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甲方诉讼乙方时,不诉讼法定相应保险公司,违法。一审判决乙方负相应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更不合法。(指交通法76条)•••上诉至湖南怀化中院。
怀化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七、三开比例。甲方赔乙方案,判决增加修车费,共赔偿1336元;乙方赔甲方案,维持一审原判:受害车赔肇事车5811.5元。
对此二审判决,乙方于2013年8月17日收到二审判决书。不服。认为:一审判决书的判决,与引用的法律,本身就是矛盾的,不相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法”的司法解释,照样讲因果关系。“侵权法”根本不支持侵权人向被侵权人索赔。二审庭审时,法官表示:他不看手写上诉书,要求乙方只讲索赔项目,误导了乙方,未作说谁肇事的辩论•••因此不服,于该年8月19日,12月2日,向怀化中院申请再审。未得到回复。2014年2月14日,法定的再审申诉期限6个月将满,乙方再次申请再审,挂号信递交怀化中院。显然由于高院的敦促,怀化中院2014年5月17日电话回复乙方、:“再审申请超过规定的6个月期限。不予受理。••••••”(实际未超过期限)“你今后信写得再多,也是空的。•••”在7月9日,显然是高院再次敦促,怀化中院再次电话回复:回复仍然是“不受理。”
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知情驾驶员大都说不公平。
现在,本人将案情公布上网,请大家评论:是乙方申诉错了?还是法院判决错了?



上传人:乙方代理人——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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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9 07:49
这是可以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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