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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无回应怎么办
浙江-丽水 09-08 11:22 悬赏 0 发布者:zgzjsc……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是遂昌县王村口镇桥西村第十(原)四村民小组18户村民。2006年我们对遂昌县碧龙源公司等抢夺林地一案中就其与非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签订的林地征用和补偿协议向遂昌县法院提出“确认无效”诉讼,遂昌县法院作出违法判决,经上诉被丽水市中院撤销(经原告申请)指定由松阳县法院重审,但松阳县法院作出了与遂昌县法院如出一辙的违法判决,而我们再次上诉申请再审,市、省两院却维持了该违法判决,为此,我们2011、12年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时至今日如石沉大海。
遂昌、松阳两县法院违法判决事实如下:
一、摈弃原告合法证据;
二、认定“补偿协议”依法成立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法庭采信的证据均违法属于违法证据:
1、碧龙公司征用林地主体资格认定证据:浙林地审(2002)761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违反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2、本案林地使用权认定证据:以华法新、吴定然证(谎)言笔录,第一、没有相关合法证据证明(不真实);第二、与两人牵头发起向县纪委、检察院所举报的内容自相矛盾;第三、华法新是本案林地“征用”协议签订人并参加了2008年9月10日庭审傍听。而吴定然是吴达荣的胞兄。
3、侵占(抢夺)林地面积认定的证据:遂昌县林通采运勘察设计所的查验报告及附件和前面相关单位所作出的答复和面积核查:
第一、篡改本案林地四至;
第二、林地中的非林地的认定弄虚作假(见碧龙源公司与李春根签订的协议)
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三、运用法律错误:上述事实和证据证明,一(重)审认定“补偿”协议“依法成立”属于法律运用错误。
四、漏判:对林地“征用”协议未作评判;
请教您们,我们还能怎么做才能依法维持合法权益。
拜托赐教。
山旮旯里无助的18户村民代表傅庆明
2014年9月8日
我们是遂昌县王村口镇桥西村第十(原)四村民小组18户村民。2006年我们对遂昌县碧龙源公司等抢夺林地一案中就其与非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签订的林地征用和补偿协议向遂昌县法院提出“确认无效”诉讼,遂昌县法院作出违法判决,经上诉被丽水市中院撤销(经原告申请)指定由松阳县法院重审,但松阳县法院作出了与遂昌县法院如出一辙的违法判决,而我们再次上诉申请再审,市、省两院却维持了该违法判决,为此,我们2011、12年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时至今日如石沉大海。
遂昌、松阳两县法院违法判决事实如下:
一、摈弃原告合法证据;
二、认定“补偿协议”依法成立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法庭采信的证据均违法属于违法证据:
1、碧龙公司征用林地主体资格认定证据:浙林地审(2002)761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违反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2、本案林地使用权认定证据:以华法新、吴定然证(谎)言笔录,第一、没有相关合法证据证明(不真实);第二、与两人牵头发起向县纪委、检察院所举报的内容自相矛盾;第三、华法新是本案林地“征用”协议签订人并参加了2008年9月10日庭审傍听。而吴定然是吴达荣的胞兄。
3、侵占(抢夺)林地面积认定的证据:遂昌县林通采运勘察设计所的查验报告及附件和前面相关单位所作出的答复和面积核查:
第一、篡改本案林地四至;
第二、林地中的非林地的认定弄虚作假(见碧龙源公司与李春根签订的协议)
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三、运用法律错误:上述事实和证据证明,一(重)审认定“补偿”协议“依法成立”属于法律运用错误。
四、漏判:对林地“征用”协议未作评判;
请教您们,我们还能怎么做才能依法维持合法权益。
拜托赐教。
山旮旯里无助的18户村民代表傅庆明
201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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