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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息3分个人贷款,超出口头约定期限四年保人怎么承担责任

 10-05 17:52  悬赏 0  发布者:gldzix……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榆林 回答:(2)
借条是这样写的: 
     今贷到***人币二十万元整,小写200000.月息三分。每月担保人负责清息,如有延误担保人连本带利完全负责。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空白,贷款人***  经济担保人:***  时间:2011年1月1日

这种没有写明贷款起始时间这个时间算不算开始?还有三年多时间了放款人从未联系过担保人,昨天放款人找我要钱,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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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10月06日 09时02分
未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限。约定利息的,从债务人拒绝支付利息时开始计算保证期。保证期为六个月。
追问:

借款人是在2013年11月支付利息后停止支付利息,另外在9月份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也没有任何证据在手上。现在借款人有房子和工资,放款人不找借款人要钱只是找我要,让起诉也不起诉就直接来家里胡闹事。

回答:

没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的。你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05 19:39
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协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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