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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广东-广州 10-16 16:47  悬赏 10  发布者:ikenca……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公司发“面试邀请涵”,之后入职甲公司工作。因未提供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在协商未果下,到信访次日被解雇。

如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是正确?可行?

被申请人(1):广州市xx八十六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xx捷进西路14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邓x欢 ,电话3xx34818

被申请人(2):广州市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xx产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周x端,电话1xx02760703

被申请人(3):广州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xx154号沙头第二工业区4楼
   法定代表人:杨x桃,电话3xx95602

请求事项:
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3)与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8月29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二、请求确认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与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8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支付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8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925.94元。(4月工资1564元+5月工资5031元+6月工资5132元+7月工资4927元+8月工资5274.94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经济赔偿金1个月工资550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赔偿金5500元。(5500×半个月×2)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支付申请人劳动争议致信访、仲裁等等的误工费6天工资1466.66元。(5500÷22.5天×6天)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支付申请人劳动争议致信访、仲裁的材料费车路费500元。
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支付申请人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费200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2014年4月23日就职于广州市xx有限公司第八十六分公司又称x进(香港)珠宝有限公司IT部主要从职金碟ERP软件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开发。

在职期间多次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经过2个多月工作即2014年6月底,公司与我续谈工作和工资并转为正式员工,当即再次要求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经多次与单位协商未果下,无奈于2014年8月28日到区信访提交材料说明情由,次日回到公司上班即被解雇。公司未作任何赔偿,还欲加罪状于解除劳动合同书上,本人当即拒绝签名和不能接受。

被解雇一刻给予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公司和公章名称(广州xx有限公司)和合同内容本人一无所知,工作期间从未获取任何广州xx有限公司资料和接受其工作任务和工作报酬。

故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法,并支付申请人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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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1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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