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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北京-丰台区 10-24 12:25  悬赏 0  发布者:wxn881…… 给我留言  回答:(7)
您好,我是2012年7月10号到公司入职的,但在入职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2013年9月份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上标明的工作期限是2012年7月10-2014年7月10,合同上公司方签订的时间是2012年7月10日,而本人方签订的时间是2013年9月份,本人在工作期间怀孕,孩子的出生日期是2013年10月30日,所以哺乳假期到2014年10月30日,在2014年10月8号公司给本人下发了一份不在续签合同的通知,通知上标明的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9日 ,请问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公司在哪方面需要进行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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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4 12:44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10-24 12:54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4-10-24 12:59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复时间: 2014-10-24 13:06
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回复时间: 2014-10-24 13:12
您好,入职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但后来补签,且补签的时间跟实际上班日期一致,你也签字,应当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是无法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现在是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你续签,你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按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4-10-24 13:36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4-10-24 20:15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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