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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拿经济补偿金

上海 12-15 21:20  悬赏 20  发布者:Yfi3120 回答:(3)
您好!我在上海世博会韩国馆工作,当初和人才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写明“世博项目结束时公司依离职前5~9个月的平均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同2010年12月30日到期后韩国馆的主管机构(韩国一家政府机构)驻沪办事处让我转到办事处其他部门工作。请教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能否领经济补偿金?(1月1日起同外服签订合同,当初签订合同时,丙方及用工单位写的是“上海世博会韩国馆”,韩国馆有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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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5 21:47
既然有约定,依据约定履行既可,否则,可以劳动局投诉或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0-12-16 09:39
1、你应当向人才服务公司要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是必须要给的。
2、如果不给,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回复时间: 2010-12-16 11:04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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