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已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且我方不负任何责任,现在死者家属要求我工伤赔偿

 11-05 19:14  悬赏 25  发布者:rjar11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漳州 回答:(35)
事故发生在2013年10月15日。我是戏剧团团长,并且由我开货车载演员,在演出结束后去另一个演出的地方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我方2人死亡且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后来交警判断对方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后来对方车主赔偿了两位死者每人各50多万(其中一个农村户口)!现在农村户口那个人家属要求我赔偿工伤70多万,并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不足为理由不予受理(我剧团没有任何证件,且跟死者没有任何劳动合同)。现在对方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发来了传票。内容是对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会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要求我赔偿70多万的工伤赔偿!
问题补充:
两个死者是在我们这里演出的演员,我是老板!但是没有合同!我们是演出行业,有演出就大家出门,没演出各自回家。他已经获得了50多万赔偿了,现在又来我这里要工伤赔偿。
可以这样双份赔偿吗?
我该怎么辩护?
最后大概会有哪些结果?
我应该注意哪些?
律师费用大概在多少范围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1月06日 07时03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双份赔偿的问题,一个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一个是工伤认定赔偿。法律是不排斥双份赔偿的,及受害人既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主张工伤认定。
     其次,关于您所说的是演出行业,是否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以及劳动者是否持续稳定的工作?这个都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这个是非常关键,至于您说的没有合同,如果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对方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并主张工伤赔偿的。
    再次,如果您跟他们之间只是一般雇佣关系,那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最后,关于辩护的问题,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张:1、跟对方属于一般雇佣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对方也不是持续稳定工作,并不受您的直接管理和指挥约束;2、第三人已经赔偿了相关责任,按照一般雇佣关系,如果不构成工伤,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对方是否提供了工伤认定的材料,
    因此,目前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只是一般雇佣关系,可以不承担工伤赔偿,如果是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还是需要赔偿的。建议您到时委托当地律师代理,为您争取利益。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别:
   认为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立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生产的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的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比如:林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方机器,招用李某等5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冲床轧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李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林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再此后,江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层过程中,其中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江某自家拆屋,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新闻出版、信息资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等事业领域,比如民办学校、基金会、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虽其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物征,但它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例如:金某、牛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法律服务中的(未履行登记手续),聘请郭某为办公室人员,一日,郭某在上班途中受伤,金某、牛某以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因为金某、牛某的法律服务中的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例如,某企业为平整园区场地,以日工资4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了4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也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我的补充: 2014-11-06 13:46
因此,关于本案的关键,是要弄清楚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如果不存在这种劳动关系,那么对方主张工伤是不成立的,因为工伤认定必须是其与您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后续有问题,可以和我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好多好心的律师都给了我帮助。且都很专业,我非常感谢你们!但是遗憾只能采纳一个为最佳答案!再次感谢各位律师的热心帮助!祝所以律师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05 19: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4-11-05 19:45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不能申报工伤的。
你可找当地的律师帮你应诉。
回复时间: 2014-11-06 07:12
你好,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
回复时间: 2014-11-06 07:17
你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应当按工伤给与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06 08:21
您好
法律上来讲是并不排斥双份赔偿的。但是对方要求工伤赔偿要看其是否与你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雇佣关系,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06 08:37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根据你说的,你们双方之间应该是雇佣关系,可以无须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06 09:00
您好,你们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况且在仲裁阶段仲裁庭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支持的可能性也很小。
谢谢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1-06 09:01
不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你委托律师代理你的案件,从有第三者承担责任辩护;具体案件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裁决。
回复时间: 2014-11-06 09:04
不能再行要求主张
回复时间: 2014-11-06 09:17
一般是不支持双份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4-11-06 09:23
您好,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与死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雇佣合同关系。这种情况对方无权获得双份的赔偿(加入您先赔偿后,您甚至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对方已经从责任方获得赔偿,则无权再从您这里获得另一份赔偿)。

建议您积极应诉,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要这一点最终被法院确认,您是可以免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4-11-06 09:36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后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发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期限可先后主张或同时主张权利。但是各地对此做法不一,有些地方可以,有些地方采取补充原则,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后再申请工伤赔偿,在工伤赔偿时要减去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赔偿。实务操作中交通事故赔偿了受害者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单据已经提供给对方,在主张工伤赔偿时很难举证。您在参加诉讼时可以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进行抗辩。
如对我的回答满意请采纳,有问题可以追问,我可以给你提供法院类似案例。
回复时间: 2014-11-06 09:54
你好,你的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建议联系律师为你代理。
回复时间: 2014-11-06 1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4-11-06 10:38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你的疑惑解析如下:
    1、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不冲突的,交通事故是属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而工伤事故是工伤保险,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因此,如果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存在工伤赔偿;
    2、你们作为剧团,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是确定你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登记,属于零时性、松散型民间组织,并非注册登记的经营实体单位,那么就不存在工伤主体,那么就属于劳动部门所说的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确实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3、你所说你怎样辩护,是不成立的,因为你这个赔偿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就不存在辩护问题。
    因此,你的答辩理由可以按照以下要点处理:第一,你们之间就是一个临时性松散型组织,并不是按照正常上班,而是有演出时才临时将各位演员拼凑在一起,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方不属于工伤;第二,如果能够请别的演员当庭作证,那么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十日前向法院提出,以免到时候对方不认可该证明的证据效力和时效性,其他演员证明是为了证实你们确实是临时性松散型组织,有演出你负责召集大家,没有演出时都各自回家等情况,而且劳务费用演出完以后结算给各个演员;第三,带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是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你不承担责任,因此,你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交通事故已经由承担责任的肇事者赔偿,你不承担责任应当不予以赔偿。如果有法院的裁判文书再拿上该裁判文书;第五,你再找找相关的法律规定打印出来并向法院提交,【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该农村死者的家属当初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赔偿,也可以要求你赔偿,既然他们已经选择要求肇事者赔偿了,因此,你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而且你的剧团并未登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你不应当再给其赔偿,如果需要向对方支付费用,那么也大概为相应的给予一定的补偿,数额不会大;
    5、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法院开庭时,你注意听清对方以及对方的律师所说的话,以及所表达的问题,并针对对方所说的问题予以答辩或者辩论,不要无的放矢,更不要说得太多,有时候言多必失。再有就是表达好你的观点即不是工伤,交通事故中也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06 11:08
雇佣关系,无需赔偿。建议委托律师应诉。
回复时间: 2014-11-06 11:38
1、未有营业执照的,不属于合法用工单位,你与死者之间属于临时雇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确认为具有劳动关系。
2、你与死者之间是临时雇工关系,现死者已由实际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因此你也无需承担责任。
3、可以委托律师根据对方起诉的内容,进行书面答辩。
我的补充: 2014-11-06 11:43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我的补充: 2014-11-06 11:45
未有营业执照的不属于法律规的具有用工的主体资格。“(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回复时间: 2014-11-06 11:39
你们剧团没有登记工商注册吗?如果有可能是工伤
回复时间: 2014-11-06 11:50
第一,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你就无需再承担责任。
第二,关于工伤赔偿。你可以主张你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抗辩理由如下:1、你们是大家搭伙出去演出,有演出就大家出门演出,没演出各自回家,是一个临时性的松散关系的小团体,没有营业执照及任何登记注册,根据你们行业惯例,也无需注册登记;2、你对他们也没有持续的控制力,是松散的合作关系;3、你也不为他们缴社保,你只是个演出小团体的召集人,演出总得有个召集人(千万别在说自己是老板,这对你不利)。

希望以上解答能给你提供一定的帮助,并能被你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06 12:31
你好,建议找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4-11-06 13:04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专业事交给专业人员办理。
回复时间: 2014-11-06 13:36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你们戏剧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商或者是经营许可,是违反行政法规,但是不影响你们的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等于有劳动关系,如果你承认他们是你们戏剧团的人员,那应该存在劳动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没有否认你们是“用人单位”是因为死者主张和戏剧团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的;3、所以只有主张和你们没有劳动关系,才可能不承担工伤的赔偿责任。4、法律不禁止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共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06 14:17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交通事故和工伤的赔偿不存在冲突,可以要求双份。但关键在于交通事故理赔后您是否还有义务承担。
       1、在交通事故方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2、在工伤赔偿方面,按照规定,必须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前提,依据您的描述,您与已经死亡的演员的关系,绝对应该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家属要求理赔没有依据,仲裁委的裁判是合理的,起诉也不会支持他们的请求的。
     其次, 关于在庭审辩护方面:
1、始终坚持自己与演员是一般的雇佣关系,您本人不是个体工商户,你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交通事故责任人已经理赔,雇主无责任。
3、注意庭审纪律,不要随意发言。
    最后,我想告诉您,此案件,按照上述的意见,您最终不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放心大胆应诉吧,如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我。
   希望我的答复能够帮助您,令您满意,望您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1-06 14:51
你好,各地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情况下,赔偿采取补充赔偿原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赔偿的差额部分,工伤进行赔偿,若是高于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不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4-11-06 14:56
侵权方赔偿了,不影响工伤赔偿。但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为工伤,可以以无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 [辽宁-葫芦岛]
  • 杨静律师 VIP
  • 电话:15898271391
  • 282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06 15:11
你好,两个死者能够获得双重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你再给他们工伤赔偿。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多重特征。
回复时间: 2014-11-06 1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4-11-06 16:46
法院可以对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判决,若有事实劳动关系,当属工伤。受害人应在受伤之日最多一年内起申请工伤认定,如超期各省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如省里出台规定一般按省高院的规定处理,若没有在处理方式上将是存在争议的,包括是否可以双倍赔偿。我印象中浙江是有这方面的规定的,一般的处理方法是,进行工伤认定,按工伤赔偿,工伤赔偿义务人赔偿后在对交通事故侵权人进行追偿。
综上,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差额需您承担。具体事情建议您委托当地律师办理委托。
回复时间: 2014-11-06 17:27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你无需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06 17:43
1、可以这样双份赔偿吗?
答: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分析,死者是可以得到双份赔偿的。
2、我该怎么辩护?
答:你只能辩护你们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3、最后大概会有哪些结果?
答: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你就不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反之,那就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4、我应该注意哪些?
答:你要注意不让对方从你手里取得你与对方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与对方通电话或面谈时要主要谈话内容,以免对方录音作为证据。
5、律师费用大概在多少范围 ?
答:律师费一般根据案件的金额、律师的知名度、执业年限、工作量而定。
回复时间: 2014-11-06 18:48
  1、如你所说,不是按月向对方发放工资,双方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2、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不享受工伤待遇。
  3、你自称老板,对方由你支付报酬,双方可能存在雇佣关系。
  4、如为雇佣关系,在雇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方已经得到了侵权人的全额赔偿,雇主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5、在如4中,也可视情经调解或判决以不重复为原则,在赔偿项目之外给予相应补偿,而不是赔偿。但不是必须的。
  6、假如你只是演出团体的对外联系人,而你们之间只是合作演出和经济分成的关系,那么即为合作关系,连雇佣关系都不存在了。
  案子都是具体的,你的叙述和我的答复不一定对应,仅供参考。祝你顺利!
回复时间: 2014-11-06 19:18
你只要证明你们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你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跟据你说的,你没有营业执照,你就不具用工资质,所以你们应该是属于劳务关系。打官司你就围绕这个观点即可。
回复时间: 2014-11-06 22:43
如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回复时间: 2014-11-07 09:48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雇主是不要承担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上海杨浦区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广东东莞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上海徐汇区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52443
广东 广州
人气:3924333
上海 杨浦区
人气:84886
湖南 长沙
人气:54371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