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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其它股东有赔偿责任吗?

上海-黄浦区 11-10 20:32  悬赏 20  发布者:go2sch…… 给我留言  回答:(6)
某担保公司股东自己在外开展放贷业务,以担保公司对所有借款业务进行偿还担保的名义,向民间融资后声称放贷给小企业,实则为无真实借贷业务的集资诈骗,在集资到一定金额后跑路,如果在公安无法追捕到该股东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已声称对诈骗不知情,这样该担保公司其它股东是否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是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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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0 21:00
其他股东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10 21:22
与其他股东无关。
回复时间: 2014-11-10 22:32
其它股东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10 23:14
你好,刑事案件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再说,该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你们作为公司的股东,你们还是受害者呢。

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
        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4-11-11 08:25
a.要考量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存有过错,并不以股东的抗辩为判定论据。
b.建议委托律师专项介入,准备好法律方案,特别于细节。
回复时间: 2014-11-11 08:28
担保公司其它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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