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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员工小赵喝酒回来后于电信营业厅死亡赔偿问题

安徽-淮南 11-11 09:20  悬赏 10  发布者:zpp080…… 给我留言  回答:(4)
小赵在某电信营业厅工作16年了,年龄在三十岁左右,工作内容是电信话费充值,营业厅有四间门面房子,其中两间是用来招待顾客的,另两间是仓库放有东西,小赵一直住在营业厅里;合同是一年一签,前几年的合同都签了,2014年的合同还没有签;有一天晚上小赵出去跟同事喝酒,三个人喝完一斤酒,喝完酒后同事把他送回营业厅,然后同事离开,不料晚上小赵却死亡了,死的时候小赵坐在给客户充值的电脑前,手上拿着手机;第二天家人发现死亡后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和法医悉数到场,现场拍照,初步判断是自然死亡,家属不同意做尸体解剖查出具体死亡原因,最后派出所民警和法医给出了一个结论是自然死亡,家属签字;小赵有两个儿子,一个三四岁,一个十三岁,家属要求电信营业厅赔偿,电信营业厅不承认有这个员工,说小赵不是正式员工是临时的,还有今年的合同还没有签,目前遗体已经被火化且一分钱也没有赔偿。这种情况下,家属打官司能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赔偿呢,请求法律援助。问题若有遗漏不详细的地方可以再补充。谢谢大家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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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1 09:24
依法维权
回复时间: 2014-11-11 09:25
非工作原因,很难认定工亡。但是共同饮酒如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追问:

感谢老师的回答,小赵常住在营业厅,营业厅另有两间机房,能不能认定为公司看管营业场所与机房过程当中死亡,营业厅应该给与相应赔偿呢。

回答:

这个说法可以提,但最终如何认定,由法院来裁定。

回复时间: 2014-11-11 11:36
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第一,如果以前续签合同都是晚签而先经营营业,然后在营业期内补签的话,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双方对“晚签合同,先行营业”的方式已经约定俗成,形成习惯,单位对此也是认可的;第二,小赵虽未及时续签合同,但是双方却是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方式正常营业大半年,包括财务走账等,期间单位也并未提出终止合同,解除聘任,因此单位实际上在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第三,认定小赵是临时工或是正式工身份,从而判定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关于工伤方面:如果认定小赵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而并非醉酒死亡,也是可以视为工伤的。上述是对本案有利的解读,鉴于本案认定工伤难度较大,能够私下调解处理是最好的。
回复时间: 2014-11-11 21:54
根据你的表述,本案认定工伤难度较大。可以通过共同饮酒要求追究各方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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