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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赔偿

辽宁-抚顺 12-17 19:42  悬赏 20  发布者:coffee……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在一家日资公司工作,于2005年在工作时不慎将腰扭伤,送到医院检查为腰间盘突出,但当时只是报了工伤,报销了医疗费.在2010年3月份的时候在公司院内,由于积雪多,路滑又一次将腰扭伤,到医院检查后还和05年时是同一位置.之后办理了工伤,并于2010年5月18日下发了工伤证,2010年九月份认定为工伤十级.由于腰的伤痛一直不能正常上班,所以在最近的三个月里一直休息,快到年底了,单位领导找我谈话说:"不上班的情况下只开六个月的工资,并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
1.在我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解除合同按照法 律应该给予我什么样的赔偿?
2.如果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我与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我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两者的区别在哪?
3.在我工伤休假期间,公司只给我开6个月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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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8 16:09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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