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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问题

云南-玉溪 11-20 09:44  悬赏 0  发布者:200864…… 给我留言  回答:(3)
大律师们好!我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昨天有一对夫妇来我们办公室办理离婚手续。当时两位婚姻当事人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大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用,而且以后不能去探望。两人均已签字按手印。
今天接到女方的电话,说她肚子里面还怀着孩子,希望能修改离婚协议,孩子生下来以后由男方抚养一个,但是男方拒绝。并且说我们也有责任。但是,他们来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并没有提及女方已经怀孕,而且在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提及女方已经怀孕。
  我也查阅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觉得应该不属于行政违法。
  故此,想请教大律师,如果,我们被起诉,经办人会被追究责任吗?
   在此静候您的回答,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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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0 09:59
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回复时间: 2014-11-20 16:56
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回复时间: 2014-11-25 09:41
您好,首先,对于女方怀孕期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男方不能提起诉讼离婚,没有限制不得协议离婚。其次,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仅有形式审查义务,婚姻当事人已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并且两人均已签字按手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并不违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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