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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的村书记(上任村长)以没开村民代表大会为由不履行合同

黑龙江-哈尔滨 12-02 14:42  悬赏 0  发布者:160558……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本村村民,1981年搬走并把户口迁走,2年后因水土不服搬回本村。当时是一轮分地分给我家土地,二轮分地把土地收回并答应等户口迁回再补地。户口是2004年10月12日迁回的。经村里研究决定于2014年10月19日给我家土地因没有地先挂在土地台账上并有书面材料。请问这份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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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2 14:46
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追问:

现在分钱没有我的份,我怎样保护我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4-12-02 15:10
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回复时间: 2014-12-02 15:28
你好,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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