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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十月二十三日面试一家公司,当时谈薪酬的时候,说是试用期二千八

广东-广州 12-24 21:2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今年十月二十三日面试一家公司,当时谈薪酬的时候,说是试用期二千八,转正后三千二,试用期一到三个月,说是什么时候能够适应这份工作,什么时候转正。经过一个多月工作,经主管和经理批准于十二月一日正式转正。但由于家庭和个人原因,本人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按公司规定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申请辞于一月二十四日。得到部门主管和经理批准后,递交人事部。后来人事部答复说由于本人在公司工作未满三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不能发放转正工资三千二一个月,只能发放试用期工资二千八一个月!但本人入职时劳动合同并未明确规定这一事项,请问劳动合同法对上述问题有明确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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