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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要求对方承担剩余租赁费

山东-烟台 12-25 20:32  悬赏 20  发布者:李云山cf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朋友共同租赁商铺经营,租期五年,两人在租赁合同上都签了字。但两个人之间没有就分担租赁费做约定。经营一直不好,前三年一直是我在缴纳租赁费。最后两年朋友离开,剩下两年的租赁费我可以要求共同承租的朋友来付吗?起诉的话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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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5 21:38
看实际经营人和合同约定责任分担情况。
追问:

前三年我们共同经营,没有书面约定,因为不盈利,三年后朋友什么也没说离开了。后来两年我独自经营。现在我很困难,剩下两年的租赁费我可以要求共同承租的朋友来付吗?起诉的话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当初的租赁商铺的合同上我们两人都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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