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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转让纠纷

 12-29 22:38  悬赏 0  发布者:322587……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宝鸡 回答:(4)
我今年八月一日从一店主处接一转让门面房,此房属商场,商场规定不得转让,但因店主说和商场有关系,没问题,办个过户就可以,因为是很熟的人,所以没有考虑太多,交给店主部分转让费及今年剩余5个月房租还有商场的营业押金20000元整,并开了收据条(总共30400元,装让费15000,商场押金5000,5个月的房租10400)。十月商场怀疑转让给我下了通知 在11年1月1日前撤柜,我就问他,他说没事,你不管了,只管经营你的,等年底续明年合同,一次连过户给我办了。我中间联系过几次他,都说不用我管,直到12月3日还没消息,我又联系了之前店主,他说商场里熟人没在那干了,可能会办不下来,但再找找其他的关系。一周后协商取消转让,他让我31号前在店处理余货。我明天撤柜,从11月初我不敢进货,12月一整月都是进价处理。想咨询律师,对方应该赔偿我那些损失,他说只收我房租,但是我装修等的损失应该他来赔偿吗?  至今和我没有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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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30日 08时00分
     根据您的陈述,事实上的店面转让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前店主无法向你办理过户,且商场要求你撤柜,造成你们店面转让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前店主的行为涉嫌民事欺诈,你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且由于前店主的行为造成你损失的,你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你的后期应交租金、商场押金、装修费用和其他直接利益。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9 22:54
可以起诉对方
回复时间: 2010-12-29 23:0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店主涉嫌欺诈,你可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0-12-30 10:59
采取诉讼维权,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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