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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医疗期相关问题

江苏-南京 01-15 13:20  悬赏 5  发布者:chens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司一员工,发生工伤骨折,腿部装钢板,工伤发生后大概第十个月开始医院因其可活动而不愿再为其出具假条,但钢板当时还未到拆除时间,当时我司发函告知其可回单位调至轻松岗位上班,其坚称腿痛不能上班,但又不能够提供医院假条,请问,工伤医疗期是否应以医院有效假条为依据?此种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停薪处理?若不能停薪请各位律师不吝赐教理由以及应支付其工资的额度,是全额工资还是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后期若此人发生工伤满12个月但腿部钢板又暂时不能拆除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是否应是其本人向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若其不申请是否我司可默认为其工伤医疗期已满?
谢谢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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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5 14:03
您好,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休息的时间需要有医院的证明,如果以工伤为由恣意旷工,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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