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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小学生嬉闹造成伤害

湖南-长沙 01-19 09:08  悬赏 0  发布者:为人baba 给我留言  回答:(3)
尊敬的大律师:我有一个关于在校小学生意外受伤的问题质询。我儿子8岁,在长沙桂花树小学读二年级,前些天学校下课,全班同学蜂拥而出,期间小孩子在互相嘻戏打闹,我的儿子被A小朋友无意拌倒在地,C小朋友又被我儿子绊倒在地,造成C小朋友后脑受伤,当时就送医院救治,缝合伤口,因我的小孩是男孩,平时也有点调皮,因没有监控,当时就有人说是我的儿子把C小朋友拌倒的,我们都满怀愧疚到医院探望并赔礼道歉,后来发现我儿子眼角也有伤,经仔细问才得知开始所述的真相,后来班主任也证实了,现在是C小朋友的家长还是因是我儿子所导致其受伤,提出赔偿,班主任也是这个意思,说因我儿子所致,我儿子也是因被他人绊倒在地无意识的被C小朋友撞退伤倒地,请问我是不是要承担保险以外的赔偿,为什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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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9 09:09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5-01-19 10:27
由侵害人赔偿,学校为补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1-19 15:14
学校和直接侵权人都有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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